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环保局、经信委(经贸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经济发展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钢铁和玻璃企业:
根据《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的要求和省物价局、环保厅、经贸委《关于开展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脱硫效率考核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补充通知》(闽价商〔2012〕391号)“考核要求根据排放标准适时作调整”的规定,决定调整我省钢铁和玻璃企业脱硫差别电价考核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脱硫差别电价脱硫考核方式修改为:按月考核,考核出口二氧化硫小时均值浓度,不再考核脱硫效率。考核及加价标准调整为:
(一)钢铁企业烧结、球团设备(烧结矿、球团矿的烧结机,包括竖炉、带式焙烧机和链箅机-回转窑等)烟气出口在线监测SO2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小于或等于200mg/m3的,该小时段为达标;高于200mg/m3的,该小时段为不达标,不达标小时段企业烧结、球团设备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月加价金额计算:企业当月总用电量×K值÷当月小时数×不达标小时数×0.10。其中,当月小时数按每月天数×24计。
(二)玻璃企业烟气出口在线监测SO2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小于或等于400mg/m3的,该小时段为达标;高于400mg/m3的,该小时段为不达标,不达标小时段企业炉窑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月加价金额计算:企业当月总用电量×K值÷当月小时数×不达标小时数×0.10元。其中,当月小时数按每月天数×24计。
(三)新建和改扩建钢铁(含烧结、球团设备)和玻璃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自试当月起纳入考核。未同步投运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正常运行的,执行全厂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二、日常监管检查发现存在企业故意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故意不正常运行或破坏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控设施每月不正常运行小时数累计超过168小时(含168小时)的,当月企业烧结、球团设备或炉窑的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三、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应在96小时内完成整改,恢复正常运行。逾期完成整改的,不正常运行期间(含96小时)企业烧结、球团设备或炉窑的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每月在线监控设施整改累计时间超过168小时(含168小时)的,视同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小时数累计超过168小时(含168小时)。
四、钢铁企业脱硫旁路烟道取消情况纳入差别电价考核内容。自2015年10月1日起,未取消脱硫旁路的,当月企业烧结、球团设备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整改完成并经环保部门核实后次月起取消。
五、企业要实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在监控系统平台报备状况、在线监控数据异常原因(如校准、比对等),于次月5日前汇总异常数据及报备等相关情况报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和经信部门。报备要求由省环保厅另行明确。
相关设区市环保局应认真审核企业上传的在线监控数据和报备信息,结合日常现场监督检查情况,于次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于次月15日前汇总报送省物价局、省经信委。未在规定时限上报的,将直接引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自动统计结果。
六、由于企业规模的调整,导致K值(即企业烧结、球团设备或炉窑的用电占全厂用电的比例)有较大变化的,由各设区市环保局牵头会同价格、经信部门重新予以核定,并联合行文上报省环保厅、物价局、经信委。
七、企业用电加价不免除其他法定责任和义务。未尽事项仍按闽价商〔2011〕43号、闽价商〔2012〕391号文件执行。